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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内部程序文件·异常交互测试·活体受试者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AMC-PRC-2024-009
文件名称:异常交互测试·活体受试者管理规程
生效日期:2024年6月1日
发布部门:分析处·伦理审查办公室
保密等级:绝密(无解密期限)
适用范围:所有涉及活体受试者的异常测试项目
一、背景与依据
部分异常无法通过仪器或环境模拟进行有效研究——异常效应仅对 “有意识的生物体” 产生反应,或需要在 “真实认知过程” 中观察其行为模式。此类研究必须使用活体受试者。
委员会不使用普通公民或志愿者作为受试者。依据国务院 2023 年第 47 号密令《关于异常事务中特殊资源使用的若干规定》,委员会被授权在严格监管下使用 已判决死刑、复核程序完成、无减刑可能 的罪犯作为活体受试者。
法理依据:
- 受试者已依法被剥夺生命权,其生命期限已由司法机关确定
- 参与测试可作为“特殊贡献”记录在案,但 不影响死刑判决本身
- 受试者有权在任何阶段以书面形式拒绝继续参与——拒绝后立即执行原判
二、受试者来源
| 来源渠道 | 说明 |
|---|---|
| 最高人民法院 | 直接发函至委员会,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
| 各省级高院 | 定期汇总上报,由委员会筛选 |
| 现有关押人员 | 在监狱系统内通过自愿报名方式征集 |
筛选标准:
- 必须为死刑复核已终审、无上诉或申诉在审者
- 无精神病史,无严重脑部损伤
- 年龄在 25-50 岁之间,无严重躯体疾病
- 可自主阅读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注意:此处“知情同意”不包含对异常本质的完整披露,仅告知“将参与一项与外界隔离的医学观察,过程中可能出现不适”
三、测试流程
罪犯来源 → 签署知情同意 → 转入委员会隔离观察区
→ 医学评估(3-5日)
→ 分组/分类 → 执行测试任务
→ 测试结束 → 返回原判执行阶段一:转入与适应
- 受试者自监狱移交至委员会下属“特殊受试者管理中心”(位于河北省某山区,与收容中心同区但独立封闭)
- 隔离观察 3-5 日,进行心理评估和身体检查
- 期间不透露任何关于异常的信息,仅说明“配合科研机构完成一项观察性实验”
阶段二:测试执行
- 根据异常类型,受试者可能被要求:
- 接近特定异常物体或区域
- 使用特定操作(如敲击、触碰、注视)观察异常反应
- 佩戴特殊装置(如神经监测控制仪)进行数据采集
- 全程由监控终端实时跟踪生命体征
阶段三:测试后处理
- 测试完成后,受试者返回隔离区观察 7-14 日,排除延迟效应
- 确认无异常残留后,移交司法部门执行原判
- 若测试中出现不可逆损伤或死亡,记录为“实验事故”,原判自动视为已执行
四、测试类型与对应处置
| 测试类型 | 内容 | 受试者安排 |
|---|---|---|
| Ⅰ类:接触测试 | 以不同方式接触异常(触碰、穿戴、食用等) | 一次性受试者,无论结果如何不重复使用 |
| Ⅱ类:暴露测试 | 在异常区域内停留特定时长,观察长期效应 | 仅限不超过 72 小时的暴露 |
| Ⅲ类:交互测试 | 与具有“响应认知”的异常进行对话、指令交互 | 需心理评估良好者,优先选择高学历受试者 |
| Ⅳ类:代偿测试 | 已证实异常会导致人员死亡,用于精确测定致死条件(如距离、时间、方式) | 所有此类测试须经委员会主任直接批准 |
五、安全与伦理边界
允许:
- 在确保异常 不扩散至受试者以外 的前提下,可接受受试者出现可逆性伤害
- 若测试中出现不可逆伤害但数据完整,可继续观察其生理变化直至结束
禁止:
- 禁止以“延长寿命”或“减轻刑罚”作为诱饵诱导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不得包含此类承诺)
- 禁止造成超出异常自然效应的额外伤害(即:不可因“好奇”而对受试者施加不必要的操作)
- 禁止使用精神类药物影响受试者的判断力或感知——受试者须以 自然状态 接触异常
- 禁止将受试者用于“异常武器”或“异常载体”的长期培养实验
例外审批:任何涉及 Ⅲ类测试(交互测试)的项目,须附分析处主任签字。
六、当前状态
截至本文件最后修订日期(2024年5月),该规程已完成全部审批流程,正式生效。受试者来源渠道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对接,特殊受试者管理中心已建设完毕并通过验收,监控终端及配套设备已到位,人员编制已落实。
尚未执行任何测试。
首次测试计划拟定于 2024 年 7 月启动,具体异常对象及受试者人选仍在选定中。
(此后页面为空白,预留记录首次及后续测试执行情况)
七、文件签署
- 起草人:分析处·伦理审查办公室 赵文斌
- 审核人:分析处主任 方志远
- 批准人:委员会主任 林建国
-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1 日
- 修订记录:首次发布
当前状态确认:该文件已批准、已生效、已就绪,尚未执行。超世界眼镜未列入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