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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内部纪律条例
文件编号:AMC-PRC-2024-002
文件名称:委员会内部纪律条例
发布部门: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
保密等级:内部公开
适用范围:委员会全体成员(含各地方联络处及外派人员)
一、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国家异常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职业行为,确保异常调查、收容、研究及行政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务院关于异常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委员会全体在编人员、借调人员、特聘人员及外派人员。各地方联络处及收容中心工作人员均受本条例约束。
第3条 基本原则
- 依法依规原则:所有成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 权责一致原则:享有相应职权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 程序正当原则:纪律处分须经过规定的调查和审议程序。
-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对严重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职责分工
第4条 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办公室是纪律事务的统筹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 接收违规行为举报及投诉,进行登记和初步分类
- 组织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事实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向委员会副主任提交立案建议
- 组织调查组成立,协调调查工作
- 管理纪律处分档案,记录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
第5条 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 参与违规案件的调查工作
-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分种类及幅度的建议
- 负责处分决定的送达、登记及归档
- 在涉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6条 调查组
调查组为处理具体案件而临时设立,承担以下职责:
- 收集与违规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 查明违规事实、情节及后果
- 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载明事实、证据、定性及处理建议
第7条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 有权知悉被指控的违规事实及依据
-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适用降级及以上处分时)
- 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 有义务遵守调查期间的保密要求
第8条 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会副主任在纪律事务中承担以下职责:
- 审批立案建议,决定是否正式立案调查
- 审批一般处分的决定(书面警告、记过)
- 审核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 在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相关审批职责
第9条 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在纪律事务中承担以下职责:
- 审批重大处分的决定(降级、撤职、开除)
- 审批涉及乙类及以上违规的处分决定
- 受理被处分人的申诉,作出复核决定
- 对涉及副主任及以上人员的案件,作出最终决定
三、违规行为分类与处罚标准
第10条 甲类违规(重大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甲类违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泄露委员会机密信息(含异常档案、收容措施、人员信息、技术资料等)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外部组织
- 故意破坏或损毁已收容异常物品、设备及设施
- 未经授权私自接触、移动或转移已收容异常物品
- 利用职务之便将异常物品用于非委员会任务目的
- 收受贿赂或利益输送,影响异常处置的公正性或安全性
- 在异常处置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员伤亡
- 伪造、篡改或销毁异常档案、测试记录、实验数据等关键文件
- 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异常实验或活体测试
- 在收容设施内进行未经授权的异常交互或操作
第11条 乙类违规(严重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乙类违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现场处置决定(未达紧急情况标准)
- 违反掩盖协议执行标准,导致异常信息不当外泄
- 对目击者或知情人员采取不当处理措施
- 违规使用委员会设备或资源(含已转化异常设备)
- 在异常现场未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
- 越权查阅或复制超过其权限等级的档案文件
- 拒绝配合委员会内部调查
- 因疏忽导致异常物品或设备损坏
- 在异常测试中未按规定记录或报告异常数据
第12条 丙类违规(一般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丙类违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违反外勤装备使用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 未按规定提交异常现场报告或延迟提交超过规定时限
- 未按规定执行档案调阅审批流程
- 在工作场所讨论或传播未经授权的异常信息
- 不服从上级或现场指挥员的合理工作安排
- 违反保密协议,在非工作场合提及工作内容
- 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定期维护或检查
- 在收容设施内违反安全着装或操作规范
第13条 丁类违规(轻微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丁类违规,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批评:
- 未按规定填写工作日志或操作记录
- 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
- 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 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或穿着制服
- 其他违反委员会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14条 违规操作(特殊条款)
本条适用于对特定设备、异常物品或已转化异常资源的违规操作行为,作为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补充:
- 在未达到安全标准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异常设备(含已转化异常资源)
- 不按审批权限擅自启动异常设备
- 在设备或异常处于非稳定状态时强行操作
- 未经批准将异常设备用于非任务目的
- 违反安全规程进行人员传送、异常接触或其他高风险操作
- 在禁止操作状态下执行操作
- 未按规定记录操作日志或伪造操作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第十条(甲类)至第十二条(丙类)对应条款处理。
第15条 处分的种类与期限
- 口头批评:即时生效,记录在案但不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1个月
- 书面警告:由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6个月
- 记过:由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12个月
- 降级:降低职务级别,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18个月
- 撤职:撤销现任职务,可另行安排较低职务,存入个人档案
- 开除:解除与委员会的人事关系,存入个人档案
第16条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 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行为的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 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 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17条 从重处分的情形
- 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的
- 在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18条 处分期间的限制
-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 受撤职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
-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不得再次录用
四、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19条 举报与受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成员的违规行为。
-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对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20条 立案
- 委员会办公室或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违规行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
-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规事实且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报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立案调查。
- 涉及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人员的举报,由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立案;涉及委员会主任的举报,由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处理。
第21条 调查
- 立案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 调查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 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定性及处理建议。
第22条 申辩与听证
- 被调查人有权在收到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
- 对于可能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案件,被调查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 听证会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参加。被调查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23条 决定
- 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调查报告、申辩意见及听证结果,作出处分决定。
-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24条 送达
-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人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收。
- 被处分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注明情况,邀请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申诉与复核
第25条 申诉
-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
-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诉理由及依据。
第26条 复核
- 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 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六、附则
第27条 机密信息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委员会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异常档案及调查报告
- 收容措施及收容中心布局
- 人员信息及岗位安排
- 技术资料及设备参数
- 掩盖协议内容及执行方式
- JICAM相关文件及国际协调信息
- 所有未公开的异常相关信息
第28条 与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29条 实施细则
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后施行。
第30条 解释权
本条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1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2条 保密要求
本条例全文为委员会内部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组织或个人提供。各成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或调离时须交还委员会办公室。
七、文件签署
- 起草人:委员会办公室 赵文斌
- 审核人:委员会副主任 周明远
- 批准人:委员会主任 林建国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