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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内部纪律条例

文件编号:AMC-PRC-2024-002
文件名称:委员会内部纪律条例
发布部门: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
保密等级:内部公开
适用范围:委员会全体成员(含各地方联络处及外派人员)

一、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国家异常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职业行为,确保异常调查、收容、研究及行政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务院关于异常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委员会全体在编人员、借调人员、特聘人员及外派人员。各地方联络处及收容中心工作人员均受本条例约束。

第3条 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所有成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2. 权责一致原则:享有相应职权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 程序正当原则:纪律处分须经过规定的调查和审议程序。
  4.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对严重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职责分工

第4条 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办公室是纪律事务的统筹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 接收违规行为举报及投诉,进行登记和初步分类
  2. 组织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事实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向委员会副主任提交立案建议
  4. 组织调查组成立,协调调查工作
  5. 管理纪律处分档案,记录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

第5条 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 参与违规案件的调查工作
  2.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分种类及幅度的建议
  3. 负责处分决定的送达、登记及归档
  4. 在涉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6条 调查组

调查组为处理具体案件而临时设立,承担以下职责:

  1. 收集与违规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3. 查明违规事实、情节及后果
  4. 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载明事实、证据、定性及处理建议

第7条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 有权知悉被指控的违规事实及依据
  2.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适用降级及以上处分时)
  4. 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 有义务遵守调查期间的保密要求

第8条 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会副主任在纪律事务中承担以下职责:

  1. 审批立案建议,决定是否正式立案调查
  2. 审批一般处分的决定(书面警告、记过)
  3. 审核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4. 在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相关审批职责

第9条 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在纪律事务中承担以下职责:

  1. 审批重大处分的决定(降级、撤职、开除)
  2. 审批涉及乙类及以上违规的处分决定
  3. 受理被处分人的申诉,作出复核决定
  4. 对涉及副主任及以上人员的案件,作出最终决定

三、违规行为分类与处罚标准

第10条 甲类违规(重大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甲类违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泄露委员会机密信息(含异常档案、收容措施、人员信息、技术资料等)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外部组织
  2. 故意破坏或损毁已收容异常物品、设备及设施
  3. 未经授权私自接触、移动或转移已收容异常物品
  4. 利用职务之便将异常物品用于非委员会任务目的
  5. 收受贿赂或利益输送,影响异常处置的公正性或安全性
  6. 在异常处置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员伤亡
  7. 伪造、篡改或销毁异常档案、测试记录、实验数据等关键文件
  8. 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异常实验或活体测试
  9. 在收容设施内进行未经授权的异常交互或操作

第11条 乙类违规(严重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乙类违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1.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现场处置决定(未达紧急情况标准)
  2. 违反掩盖协议执行标准,导致异常信息不当外泄
  3. 对目击者或知情人员采取不当处理措施
  4. 违规使用委员会设备或资源(含已转化异常设备)
  5. 在异常现场未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
  6. 越权查阅或复制超过其权限等级的档案文件
  7. 拒绝配合委员会内部调查
  8. 因疏忽导致异常物品或设备损坏
  9. 在异常测试中未按规定记录或报告异常数据

第12条 丙类违规(一般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丙类违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 违反外勤装备使用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2. 未按规定提交异常现场报告或延迟提交超过规定时限
  3. 未按规定执行档案调阅审批流程
  4. 在工作场所讨论或传播未经授权的异常信息
  5. 不服从上级或现场指挥员的合理工作安排
  6. 违反保密协议,在非工作场合提及工作内容
  7. 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定期维护或检查
  8. 在收容设施内违反安全着装或操作规范

第13条 丁类违规(轻微违纪)

以下行为构成丁类违规,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批评:

  1. 未按规定填写工作日志或操作记录
  2. 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
  3. 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 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或穿着制服
  5. 其他违反委员会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14条 违规操作(特殊条款)

本条适用于对特定设备、异常物品或已转化异常资源的违规操作行为,作为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补充:

  1. 在未达到安全标准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异常设备(含已转化异常资源)
  2. 不按审批权限擅自启动异常设备
  3. 在设备或异常处于非稳定状态时强行操作
  4. 未经批准将异常设备用于非任务目的
  5. 违反安全规程进行人员传送、异常接触或其他高风险操作
  6. 在禁止操作状态下执行操作
  7. 未按规定记录操作日志或伪造操作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第十条(甲类)至第十二条(丙类)对应条款处理。

第15条 处分的种类与期限

  1. 口头批评:即时生效,记录在案但不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1个月
  2. 书面警告:由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6个月
  3. 记过:由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12个月
  4. 降级:降低职务级别,存入个人档案,期限为18个月
  5. 撤职:撤销现任职务,可另行安排较低职务,存入个人档案
  6. 开除:解除与委员会的人事关系,存入个人档案

第16条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1. 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行为的
  2.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3. 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4. 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17条 从重处分的情形

  1. 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3. 包庇同案人员的
  4.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的
  5. 在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6.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18条 处分期间的限制

  1.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2.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3. 受撤职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
  4.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不得再次录用

四、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19条 举报与受理

  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成员的违规行为。
  2.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对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20条 立案

  1. 委员会办公室或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违规行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
  2.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规事实且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报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立案调查。
  3. 涉及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人员的举报,由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立案;涉及委员会主任的举报,由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处理。

第21条 调查

  1. 立案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2. 调查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3. 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4.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定性及处理建议。

第22条 申辩与听证

  1. 被调查人有权在收到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
  2. 对于可能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案件,被调查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3. 听证会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参加。被调查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23条 决定

  1. 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调查报告、申辩意见及听证结果,作出处分决定。
  2.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3.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24条 送达

  1.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人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收。
  2. 被处分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注明情况,邀请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3.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申诉与复核

第25条 申诉

  1.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
  2.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诉理由及依据。

第26条 复核

  1. 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3. 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六、附则

第27条 机密信息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委员会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异常档案及调查报告
  • 收容措施及收容中心布局
  • 人员信息及岗位安排
  • 技术资料及设备参数
  • 掩盖协议内容及执行方式
  • JICAM相关文件及国际协调信息
  • 所有未公开的异常相关信息

第28条 与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29条 实施细则

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后施行。

第30条 解释权

本条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1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2条 保密要求

本条例全文为委员会内部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组织或个人提供。各成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或调离时须交还委员会办公室。

七、文件签署

  • 起草人:委员会办公室 赵文斌
  • 审核人:委员会副主任 周明远
  • 批准人:委员会主任 林建国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